商秘库 › 每日问答 › 2026年9月27日 周日·周度合集
专题:本周商业秘密合规问答合集(2026年9月21日—9月27日)
本周「每日问答」共发布 6 期:
三要件是全部讨论的起点。《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项要件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9月22日一期逐项展开。
信息类型上,9月23日一期对照法释〔2020〕7号第一条与市场监管总局《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逐类举例:技术信息覆盖结构、原料、配方、工艺、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经营信息覆盖创意、管理、销售、财务、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列举划定的是「可以主张的范围」,不是「必然成立的结论」。
保护工具选择上,9月24日一期给出判断顺序:先回答「这项技术能不能被反向工程还原」。反向工程本身不属侵权行为——法释〔2020〕7号第十四条明确,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技术信息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这决定了能被反向还原的技术宜优先考虑专利,还原不出的核心工艺参数、配比、算法逻辑与客户深度信息宜作为商业秘密管理。
不登记也受保护,9月26日一期说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把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法定客体,登记不是保护要件;但正因没有登记背书,维权时需自行证明信息形成时间与内容一致性,建档与存证固定因此尤为重要。
赔偿怎么算。9月21日一期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计入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损失与获利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惩罚性赔偿要同时满足「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条件,分别对应主观状态与客观情节,主张时宜分别举证。
客户名单为何常败。9月25日一期归纳:法释〔2020〕7号第二条明确,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法院不予支持;客户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通常要包含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并配套保密措施。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跟随的,属法定不视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下周选题已在排期中(以当日实际发布为准):
法律第十条第四款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三项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项要件为条文并列要件,均须满足。(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九条第四款。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14、2026-09-21 两度逐字核验)
法律第二十二条 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2025年修订后新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五十号;2025-10-15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前对应第十七条。来源: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1 逐字核验)
司法解释第二条 仅凭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不足以单独主张商业秘密+员工信赖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09-12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款: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www.court.gov.cn 公布文本,2026-09-25 逐字核验)
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法定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起施行;现行有效;来源:flk.npc.gov.cn)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人民网公布全文 cpc.people.com.cn、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cn、贵州法院网多源文本比对一致,2026-09-22 核验、2026-09-26 复验一致)
本页内容基于公开现行法律法规与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商业秘密合规参考,不构成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决策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企业如需建立密点台账、分级保护目录与存证留痕体系,可使用商秘库线上工作台。